111學測社會 第40題 詳解
戒嚴令死刑規定・法治原則違反 · 單選 · 題目出處:111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 社會考科(大學入學考試中心)
題目
(38-41題為題組)臺灣曾於民國38年5月實施戒嚴。當時由警備總部公告的《戒嚴令》第二條規定:「自同日起,除基隆、高雄、馬公三港口在本部監護之下,仍予開放,並規定省內海上交通航線(辦法另行公布)外,其餘各港,一律封鎖,嚴禁出入。」第四條也列舉處以死刑的各項「擾亂治安」行為,包括:造謠惑眾、聚眾暴動、擾亂金融、搶奪財物、鼓動學潮、破壞交通通信、妨害公眾用水及電氣煤氣事業、持有槍彈或爆裂物等。該次戒嚴歷經38年,直至民國76年始依總統令解除(圖10)。請問:《戒嚴令》第四條的規定,因為下列哪項理由而「違反」法治國家應遵循的法律原則?
(A)國家禁止的行為與防止擾亂治安無關
(B)國家對於違反行為不分輕重均判死刑
(C)國家只限制部分違法行為而違反平等
(D)國家以法規範事後溯及既往處罰人民
(A)國家禁止的行為與防止擾亂治安無關
(B)國家對於違反行為不分輕重均判死刑
(C)國家只限制部分違法行為而違反平等
(D)國家以法規範事後溯及既往處罰人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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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 國家對於違反行為不分輕重均判死刑
關鍵觀念:#法治國家原則 #比例原則 #罪刑相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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