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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會考社會 第25題 詳解

勞資舉證・權力平衡 · 單選 · 題目出處:114 年國中教育會考 社會科(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)

題目
下列是某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理一件勞資糾紛的部分過程:
勞工局:「根據貴公司的員工出勤紀錄,員工確實常加班工作,依法雇主應給付加班費。」
雇主:「可是我又沒強迫員工留下來加班,有時候他們留在公司也不一定是為了工作,只是下班後不想那麼早離開而已。」
勞工局:「依照《勞動事件法》規定,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,都預設勞工是經雇主同意而加班工作。若雇主認為員工並非加班工作而留在公司,則須由雇主提出證明。」
根據上述《勞動事件法》的規定判斷,下列何者最可能是當初立法時考量的理由?
(A) 消除職場上出現的性別歧視行為
(B) 確保勞工可維持基本的生活水準
(C) 禁止超時工作以保障童工的身心健康
(D) 平衡勞資雙方之間權力不對等的關係

逐步解析

  1. 1

    先看這題在考什麼

    這題不是在考加班費怎麼算,而是在考《勞動事件法》為什麼要把「出勤紀錄」當作勞工加班的依據,還把證明責任放在雇主身上。重點是:在勞資糾紛中,勞工通常比較弱勢,手上能拿到的證據也較少,所以法律會用制度幫勞工把立場拉平。
  2. 2

    先抓題幹的法律線索

    題目說:只要出勤紀錄記載有出勤時間,就先推定那段時間是經雇主同意的加班。這表示法律先把「勞工有加班」當作較容易成立的事實,再要求雇主如果不認同,就要拿出反證。這種設計的核心,就是避免勞工因為證據弱、資訊少,而在訴訟中吃虧。
  3. 3

    對照四個選項的意思

    (A)「消除職場上出現的性別歧視行為」:這是在講性別平等,和本題的加班認定、舉證責任無關,題幹完全沒有性別歧視線索,所以不對。
    (B)「確保勞工可維持基本的生活水準」:這比較像最低工資、社會救助或勞動基準法保障工資的目的,但題目問的是為什麼要把證明責任放給雇主,不是在談薪資底線,所以不對。
    (C)「禁止超時工作以保障童工的身心健康」:題幹沒有提到童工,也不是在討論全面禁止超時工作,而是加班後要不要付錢、由誰證明,所以這個選項抓錯焦點,不對。
  4. 4

    看出真正的立法理由

    (D)「平衡勞資雙方之間權力不對等的關係」才是最符合的。因為雇主掌握排班、打卡、出勤紀錄等資料,勞工常常很難自己證明有沒有被要求加班。法律把舉證責任移給雇主,就是為了讓勞工不會因為資訊不足而輸掉官司,這正是在修正勞資之間的權力差距。
  5. 5

    結論

    因此,依照《勞動事件法》這種設計,立法時最可能考量的理由是:**(D) 平衡勞資雙方之間權力不對等的關係**。
答案
(D) 平衡勞資雙方之間權力不對等的關係

關鍵觀念:#勞動事件法 #舉證責任 #勞資關係

常見卡點
很容易把「加班費爭議」看成「勞基法在保障薪資」,結果選到B;但這題真正問的是「為什麼要把證明責任放給雇主」,要回到勞工弱勢、雇主掌握證據這個重點。

還是卡住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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